有人為孩子取名稀有字做出生登記被拒,因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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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人大多數都有漢字名,此名字是在出生登記時就取好並做登記的。幾年前有一名A在為孩子辦理出生登記時,名字中使用了「婡」字。但當時負責的公務員以該漢字並非《家族關係登記法》與《家族關係登記規則》所規定的「通常使用漢字」為由,在家族關係登記簿上排除了該漢字,僅記錄了韓文名字。

《家族關係登記法》第44條有規定,子女姓名必須使用韓文,或是《家族關係登記規則》所規定的通常使用漢字。A 某認為此條款侵害了他為子女命名的權利,於 2023 年 2 月 26 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針對將子女姓名可使用的漢字限制在「通常使用漢字」的《家族關係登記法》條款,憲法裁判所做出了合憲判決。

憲法法庭近日針對《家族關係登記法》第44條第3項等條文的憲法訴願審判請求,法官們以 5 比 4 的意見裁定此案不違憲。

法官們指出:「記載於家族關係登記簿上的姓名,是子女建立社會生活關係的基礎,因此有必要以社會共同體成員實際能閱讀及使用的文字來做登記。」並認為由於漢字數量龐大且範圍不明,若要在電腦系統中登記漢字姓名,有必要預先確定並確認「通常使用漢字」的範圍。

法官們解釋,相關規則正持續修訂以增加可用於命名的漢字,自 2016 年裁定後已增加了 1,000 多字,目前已達 9,389 字。因此,日後仍可透過改名或補辦申報,將追加選定的人名用漢字登記為姓名。另外,就算沒辦法在政府規定下登記該漢字,在私下仍可自由使用。因此憲法法庭最終認定,限制命名自由的程度並不嚴重。

持反對意見的法官們則認為這個條款違反「過度禁止原則」,侵害了命名自由。

他們指出:「父母為子女命名的行為,不僅關乎子女的人格形成,還是接納子女成為家庭共同體成員的起點,在家庭生活形成上也具有固有意義。只要不違反子女福利,父母原則上應該要擁有在子女姓名中自由使用漢字的權利。」

他們進一步解釋,這個條款是始於 1990 年首次引進國內戶籍制度時,當時行政業務尚未電腦化,確實有必要限制姓名漢字,但現在電腦系統可輸入的漢字已達數萬種,因此大幅增加可用於命名的漢字數量,在立法與行政技術上並非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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