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視為第二個密陽性暴力事件的清州性侵案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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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高等法院清州第一刑事部的部長法官推翻一審的無罪判決,依違反兒童青少年性保護法的罪名,判五名20歲男子兩年6個月刑期,緩刑三年。另外還有三名被告本來分別被判三年6個月~五年的刑期,二審時則認同他們為被害人所做的補償,改判兩年6個月~4年。還有一名法官認為他沒有確實的罪證,所以維持跟一審同樣的無罪判決。

這幾人在2020年10月,也就是他們高一時期,在忠州的一個民宿內強迫一個認識的國三女學生跟他們性交。檢方以特殊強姦罪的罪名起訴他們,但一審時法官認為被害人的陳述前後不一致,沒有足夠證據能確認他們有罪,所以判了無罪。

這起事件讓人聯想到密陽的性侵案件,當時被害人求他們讓自己回家,但他們只是說『快脫掉衣服』、『妳沒看到還有人在等嗎』、『快點做吧』等話來逼她。被告們都主張是與被害人合意性交,不過二審法官沒有採納他們的說法,法官說『比被害人大一歲的這些前輩們跟被害人並沒有什麼特殊關係,讓被害人會因為對他們有好感而同意性交,是利用被害人平常對他們的恐懼心。』還說『在一個空間內有兩人以上強暴了被害人,還有性虐待的情形發生,很難看作是合意性交。』

不過,因為一審中被認定為主嫌的三位有在努力為自己犯下的錯做補償,所以有為他們減刑。被告九個人中八個人有罪,一人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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