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川地方法院金基浩法官於3日宣布,針對因涉嫌竊盜被起訴的仁川警察廳科學搜查隊鑑識調查官A 某,判處罰金 1,000 萬韓元。
A 某涉嫌於去年 8 月 20 日下午 3 點 15 分左右,在仁川市南洞區一處住宅內,將死者 50 多歲男性 B 某佩戴的價值 2,000 萬韓元(約 30 兩)金項鍊,藏在自己的運動鞋中帶走。
此案之所以曝光,是因為最初趕到現場的南洞警察署刑警用手機拍攝的死者照片中還有金項鍊的存在,但隨後仁川警察廳科學搜查隊拍攝的照片中卻不見項鍊蹤影。在刑警針對科學搜查隊與鑑識調查官展開調查後,A 某才自首。
法庭上的攻防焦點在於 A 某的行為究竟是屬於「竊盜」還是「侵占遺失物」。
A 某雖然承認拿走項鍊,但主張該物品不屬於任何人,因此應屬於侵占遺失物。他強調,由於 B 某已經死亡,金項鍊屬於「無主之物」。
竊盜罪最高可處 6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而侵占遺失物罪則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 萬韓元以下罰金,刑責較輕。
法庭裁定,雖然難以認定 A 某拿走項鍊時死者仍保有持有權,或是其繼承人已繼承,也就是說 B 某生前的持有權確實已經消失。但法官強調,金項鍊所在的場所是受到警察嚴格管制與管理的死亡案件現場,因此判定為竊盜。
法院考量到出動的警員已接手管理 B 某住處,並在採取初步措施的同時管制出入,應視為「管理員已接管現場物品」。根據大法院判例,若物品遺落地點處於他人管理下,則認定管理員擁有持有權,第三者擅自取走即視為竊盜。
法官表示:「被告身為執行屍體檢驗業務的國家公務員,肩負著在尊重與禮遇亡者的前提下執行職務的高道德標準,卻偷走故人遺物,其行為應受高度譴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