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州地方法院鄭熙哲法官以傷害、強迫、恐嚇、暴力、違反資訊通信網的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罪名,對被告A某(28歲)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當庭收押。
A某因涉嫌自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期間,對其女友(21歲)以每10至30分鐘一次的頻率強迫她傳送訊息報告自己的行蹤及狀態,並以威脅等方式進行23次暴力與恐嚇,而被起訴。
調查顯示,他還強迫女友遵守為戀愛而訂立的24條準則,對女友進行了頻繁的心理控制。
此外,A某在同一期間內,還因女友違反準則,以拳頭毆打與腳踹女友12次。
女友因此遭受需五週才能痊癒的肋骨骨折與大腿挫傷等傷害。
法官指出:「被告以戀愛關係為藉口,殘酷踐踏被害人的尊嚴與價值,罪行性質極其惡劣」,「被害人與其家人至今仍過著忍受痛苦的日子。」
接著補充:「在調查過程中,被告否認犯行,未能認知錯誤,且未獲得被害人的原諒,被害人也請求嚴懲,綜合以上情況決定刑責。」
A某對此判決不服,已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