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刑事1部以詐欺罪與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中的報復傷害罪,判處被告A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下令接受保護觀察。
A某於2022年12月24日,利用與自己住在同一公寓的鄰居B某(高齡且有失智症狀)的手機,撥打電話給電信公司,謊稱自己是B某的兒子或孫子,藉此欺騙電信公司,成功開通了網路與電視服務。
A某利用這種手法,為自己的住處安裝網路與電視,非法獲取約200萬韓元(約新台幣4.8萬元)的利益。調查發現,A某刻意利用B某的高齡與失智症狀,跟B某說「可以免費觀看電視」,藉此取得對方手機,並以B某的名義申辦了付費電信服務。
2023年12月,B某的家人察覺異狀,並向警方報案,導致A某遭到警方調查。懷恨在心的A某隨後找上B某,對其施暴。
A某持銳利物品劃傷B某的眼皮,並多次以拳頭毆打B某。B某的傷勢被公寓管理員及平時照顧他的家人發現,進而成為本案重要證據。
在法庭上,A某否認為了報復而傷害B某,但法院根據B某的證詞、公寓管理員與家屬的證詞,判定A某確實施暴,因此裁定有罪。
法院表示:「被告過去曾多次因詐欺罪受罰,卻沒有反省,反而再次詐騙並對高齡受害者施暴,罪行極為惡劣。」
但考量以下因素,最終裁定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下令接受保護觀察,防止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