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0多歲的女性,將出生才11個月的侄子從24層高的大樓拋出窗外致死,法院在二審中維持了原判的15年有期徒刑。
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5月8日,該名女性A(43歲)以「想抱抱侄子」為理由,從弟媳手中接過孩子。當孩子母親短暫離開房間時,A把房門關上,把這個才11個月大的孩子從24樓的窗戶拋下,導致孩子當場死亡。
大邱高等法院刑事1部(法官鄭成旭)在1月9日駁回了檢察官和被告的上訴,維持了一審的判決,維持判處A有期徒刑15年的刑期。
法院指出,A雖然認罪並表現出悔過之意,且在案發時處於抑鬱症等情況,但她的行為極為殘忍,將毫無自我保護能力的11個月嬰兒從24樓拋下致死。法院認為,被害人的家屬承受著無法癒合的痛苦和心理創傷,且並沒有原諒被告,被害人的母親還強烈要求法院要嚴懲兇手。
綜合各種情況,法院認為一審的量刑既沒有過重也沒有過輕,因此維持原判。
A曾接受反社會人格障礙(俗稱「心理變態」)和抑鬱症的藥物治療,事發後據稱還說出「我是在幫侄子安樂死」這類的話語,顯示出對生命的極度漠視。
對於如此殘忍的案件,部分輿論認為15年的刑期過於寬鬆,但也有聲音指出,考慮到被告的精神健康問題,法律的量刑也是基於綜合考量後得來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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