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0多歲男子在社區停車場目擊女性酒駕現場後,以「要檢舉」為由,要求性關係或巨額金錢,被判處緩刑。
春川地方法院朴成民法官以恐嚇未遂罪名對A某(33歲)判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2年,並命令其進行160小時社會服務。
A某於今年3月8日晚上11點30分左右,在江原道春川市某社區地下停車場入口處,目擊代駕司機下車後,由女性B某接手駕駛並自行停車。A某在10分鐘後從B某的車上得知她的電話號碼,然後聯絡她、要求與她見面。A某威脅B某說:「如果不和我發生性關係,就要檢舉妳酒駕」,並表示如果不願意發生性關係,就要拿出1000萬韓元代替,最後被起訴。
A某在法庭上辯稱「沒有故意恐嚇」,但法院並未採信。法院根據B某一貫地陳述受害事實,以及A某本人也承認曾向B某要求1000萬韓元的事實等為依據,判定A某有罪。此外,法院認為,從A某目擊B某酒駕後沒有立即檢舉,而是先在B某的車上確認電話號碼後再與B某見面的情況來看,很難認為其接近是為了檢舉酒駕。A某在與B某分開後立即打電話,隔天還多次發送訊息表示想要見面,也成為判定有罪的依據。
法院表示:「可以充分認定被告以檢舉酒駕為由對被害人進行恐嚇未遂的事實」,並說明量刑理由為「考慮到犯罪過程,顯示罪行非常惡劣,被告一直用難以理解的藉口辯解且完全沒有反省,與被害人也未達成和解等綜合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