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確定判決,對殺害並遺棄天生殘疾嬰兒的親生父母和外祖母處以徒刑。
最高法院盧京弼大法官於19日宣布,維持原審對嬰兒親生父親A(42歲)判處5年徒刑的判決。同案被告的親生母親B(45歲)和B的母親C(62歲)分別被判處3年和4年徒刑定讞。
2015年3月,當B女士生下一名疑似患有唐氏症的嬰兒後,這些人拒絕接受醫院診治,當天就將嬰兒帶回家中,放置一天導致死亡。
隨後他們將遺體遺棄在附近山區,於去年8月被起訴。
調查顯示,當他們在產前基因檢測中得知胎兒疑似患有唐氏症後,共謀在懷孕34週時透過剖腹產取出嬰兒並將其殺害。
此案在京畿道龍仁市對無出生登記、僅留有臨時新生兒編號的兒童進行全面調查時被揭發。A等人最初聲稱是想進行人工流產,但醫院進行了剖腹產手術,且嬰兒是自然死亡,但法院並未採信這一說法。
一審法院表示:「根據診療記錄等結果,無法證實被告是意圖墮胎」,「被告聲稱為墮胎支付的500萬韓元,難以視為足夠進行墮胎手術的費用,更像是剖腹產的費用」。法院還指出:「在懷孕34週時早產並放置致死,從輕視生命的角度來看,罪行嚴重」。
一審判處A六年徒刑,B四年徒刑,C五年徒刑。二審考慮到他們經濟條件不寬裕、表示後悔與反省、對撫養殘疾兒童的負擔和由此產生的恐懼等情況,減輕了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