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仁川地方法院刑事第13庭,法官對一起教會合唱團學生遭虐致死案件做出了判決。
法院判定,教會合唱團團長兼創辦人女兒的A女士(52歲)被改判為「虐待兒童致死」,判處4年6個月徒刑。同時,兩名被告B(41歲)和C(54歲)也被改判「虐待兒童致死」,分別判處4年和4年6個月徒刑。
被害女高中生的母親D女士(52歲)未將需要精神科治療的女兒送醫,而是將她遺棄在教會,被判處一年徒刑,緩刑兩年。
檢方原本是求處A女士無期徒刑,B、C兩人各30年,D女士5年。但法院認為殺人罪不成立,理由是缺乏證據證明受害者失去自理能力,且被告無法預見死亡可能性。
法院指出:「兒童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侵害兒童生命的罪行責任很重。被告未將患有躁鬱症的受害者送醫,剝奪其治療機會,並監禁及多次虐待她,導致死亡。」
法院還表示:「被告不承認客觀證據,提出讓人難以信服的藉口,令人懷疑是否真心悔過。部分被告甚至串供滅證。」
然而,法院也考慮到「受害者家屬不願重判」,以及「被告以信仰和同情心照顧處境艱難的受害者」等因素。
對親母D女士,法院認為「她對親生女兒的疏忽和育兒失職不能輕判」,但也考慮到「丈夫去世後,她在無外援情況下照顧子女確實有困難,且難以預見受害者狀況會惡化」。
這名被害者(17歲)自今年2月至5月15日被關在仁川南洞區某教會的合唱團宿舍,遭綁手腳等多次虐待,最終死亡。
5月15日晚上8點多,被害者在教會用餐時失去意識,送醫4小時後不幸死亡。警方出動時發現她全身是傷,手腕有捆綁痕跡。國立科學研究院認定死因為肺栓塞,並指出可能被虐待。
這名被害學生原就讀大田的另類替代學校,3月2日起即為「未經認可缺課」狀態。該校為死者所在的教會牧師所創立的宗教團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