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企圖性侵朋友妹妹的國中生被判處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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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第一刑事庭(審判長全慶浩)於11日,對於因違反性暴力犯罪處罰特例法(特殊強姦)等罪名被羈押起訴的A君(14歲),判處長期2年6個月、短期2年有期徒刑。

法院同時命令其接受40小時的性暴力治療課程,並禁止其在5年內於兒童、青少年及身心障礙者相關機構就業。

A君被控於今年4月左右,與朋友B君一同將受害者叫到自己家中企圖性侵。

兩人以要告訴別人事發前2個月受害者被他們性騷擾的事實威脅她,迫使受害者來到家中後實施犯罪。當時A君才剛滿14歲不到10天。

年滿10歲但未滿14歲的刑事未成年人,依據少年法可被視為觸法少年而接受保護處分,刑事未成年人的身分認定以犯案時間為準。

A君在4月前的犯行因屬觸法少年而未被起訴,共同犯案的B君因犯案時屬觸法少年,已被送交家事法院少年部審理。

法庭表示:「他們做了讓人難以相信是少年所犯的罪,罪責重大」,並稱「因被告年紀尚小,在量刑時考慮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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