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因學業成績不佳而被禁止參賽的小學、國中學生運動員,現在也能夠參加比賽了。由於基於成績的參賽限制引發選手間公平性問題和比賽水準下降等爭議,相關法律修正案也在進行中。
教育部於11日表示,在法律修正前,將暫時中止適用「學校體育振興法」中規定未達最低學力的小學及國中學生選手的參賽限制條款(第11條第1項)。即使未達最低學力標準的小學及國中學生選手,只要完成基礎學力保障課程,就能參加比賽。國會也已提出包含這項內容的修正案。
該法條明確規定,當學生運動員未達到一定的學力標準時,不得允許其參加教育部令(施行細則)所規定的競賽,但高中生選手若完成基礎學力保障課程則可獲准參賽。
根據施行細則,小學生選手參賽前一學期的國文、英文、數學、社會、科學五科目中,各科成績必須達到同年級學生平均成績的50%;國中生選手則需達到40%以上才能參賽。若成績未達標準,下一學期(6個月)將被禁止參賽。高中生選手則需在國文、英文、社會科目中各達到平均成績的30%以上,或在未達標準時完成線上基礎學力保障課程才能參賽。
雖然這項規定是為了提升學生運動員的學力而制定,但引起強烈反彈。主要原因是因成績不佳而無法參賽的選手失去動力,導致競技能力下降。對於小學及國中學生選手來說,與高中生選手相比也引發公平性問題。還有人質疑這是一項差別待遇條款,因為音樂或美術等其他領域並無類似規定。
以今年第二學期為基準,未達最低學力標準的學生運動員包括小學488名、國中3,187名、高中1,682名,總計5,347名,占全體學生運動員的7.1%。
圖片來源:new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