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0多歲的男子因誤會居民在背後說他壞話,從社區大樓13樓丟磚塊和滅火器等物品到樓下,被判處有期徒刑。
11日,春川地方法院朴成民部長法官宣布,對被控特殊傷害未遂、特殊毀損財物、毀損財物罪的A某(39歲)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A某於今年4月13日晚上9點15分左右,在春川某社區大樓13樓電梯前,將放置在那裡的2塊石頭和1塊磚頭扔向1樓停車場,A某因此被控試圖對不特定受害者造成傷害未遂而被起訴。
根據調查,他看到社區1樓有居民聚集交談,認為他們在說自己的壞話,一氣之下犯下此案。雖然A某扔下的石頭沒有傷到任何人,但停車場內一輛廂型車的後擋風玻璃被砸碎了。
A某在這起事件發生後接受調查機關調查,約一個月後的5月9日上午11點36分左右,又在13樓同一個位置,將一個2.8公斤的滅火器扔向1樓入口處的花壇,掉在B某(80歲)附近。
同一天下午,他還在春川某福利館前用電動輪椅刮壞一輛轎車的車門,這一事實也在審判過程中被揭露出來。
A某去年和今年在同一法院因兩次毀損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卻又再次犯罪。
朴部長法官判決表示:「各項犯罪的危險性相當大,且在因同類罪行獲得緩刑判決後仍重複犯案,在接受調查機關調查後又再次犯案,這些都是判刑的不利因素」,最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