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據法律界消息,濟州地方法院全成俊部長法官,對因業務過失致死嫌疑被不羈押起訴的水肺潛水講師A某,判處拘役1年6個月,緩刑3年;對快艇船長B某,則判處拘役1年,緩刑2年。
根據起訴事實,A某於2023年7月8日下午,在西歸浦市江汀洞海域進行水肺潛水訓練時,有一名學生C某原因不明的浮上海面,A某目擊後卻未採取任何措施,繼續進行訓練,導致C某死亡,被控有業務過失致死的嫌疑。
C某當天是第一次在海裡接受潛水訓練,他被送往醫院後不治身亡。
屬於潛水業者的船長B某,當時載著A某等講師和學員乘坐快艇前往海上後,就移動到江汀浦口,完全沒有履行他該做的安全管理義務,因此被控妨礙C某的救援行動而被起訴。根據水中休閒安全管理規定,船隻有義務停留在學員等人預計出水的位置,但他違反了這項規定。
當時在海上進行的是初學者資格的「開放水域」訓練。訓練是採取兩人一組的潛水活動,彼此監視對方是否安全,當時C某的搭檔D某擁有比初學者高一級的「進階探險」資格。
目前為止,他們尚未得到C某遺屬的原諒。
A某方面則是否認公訴事實。
他主張當時C某上升至海面時,D某也一同浮了上來,如果發生問題,應該是待在海上的B某會進行處理。A某反而主張是因為B某沒有待在海上,才未能進行救助措施。
B某方面也不承認公訴事實。他表示,等講師與學員下水完成後,他的角色是返回港口,等到訓練結束再去接他們。他補充說,如果在附近等待,學員可能會撞到快艇,而且事先也與A某協議好會在江汀浦口等待。
法院並未接受他們的主張。
對於A某的主張,法院認為C某的搭檔D某並不是具備「救援潛水員」等能應對緊急危機狀況的潛水員,且A某在看到C某未發出手勢就突然上浮至海面時,卻未確認其狀態,因此認定A某的注意義務過失與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
對於B某,法院認為他未與A某事先具體協議好就擅自返回浦口,加上當時若能迅速救援,C某可能就不會死亡。
法官表示:「雖然被告是過失犯錯,但卻造成被害人死亡這樣嚴重的結果,罪責並不輕,且未獲得被害人方面的原諒,因此需要嚴厲處罰」,同時也指出:「考慮到犯行的動機、手段與結果、犯後情況等各種量刑條件來決定了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