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像團體預計出道的成員雖然已進入出道名單,卻在未經所屬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跑去刺青並擅自離開宿舍,法院判決該練習生需賠償所屬公司的損失。
根據法界23日消息,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法官李栢奎日前針對某公司對前練習生A某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判決A某需賠償公司500萬韓元。
該公司與A某於2018年6月簽訂專屬合約,合約書中除了記載演藝活動相關收益分配等事項,還包含了針對髮型、刺青、戀愛、出入夜店、飲酒及吸菸等有損公眾形象的行為可能有部分限制的內容。若違反,合約也載明每次應支付3,000萬韓元的賠償金。
但A某多次違反相關內容。2018年10月左右,A某在未經所屬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離開宿舍而被揭發,也曾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偷偷在脖子後方刺青,因此被公司警告。
A某所屬的團體自2019年6月起展開活動,但A某並未被列入最終成員名單。據了解,是因為擅離宿舍、刺青等行為被警告後,與其他成員關係也惡化。
之後所屬公司對A某提起訴訟。公司方面主張:「A某未經同意進行刺青、擅離公司等,違反了專屬合約上的義務」,因此請求8,000多萬韓元的損害賠償。這筆金額包含A某違約導致解除契約的責任,以及依照契約書載明的違約金。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支持公司的部分主張,但將賠償金額限制為500萬韓元。
法院表示:「可以認定A某在合約期間曾擅自離開宿舍,並在未經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刺青,因此A某有義務支付違約金。」
但法院也補充:「擅離行為僅有一次,刺青位置在脖子後方且範圍小,不易被察覺,綜合考量其違約行為的程度並不嚴重。若超過500萬韓元的違約金,將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