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歲A女拋下就讀國中的兒子,僅帶著其他孩子偷偷搬家,遭判處緩刑。
20日清州地方法院姜建宇法官宣判,針對依違反《兒童福利法》(遺棄、放任)遭起訴的40多歲A女,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2年,並命令其參加40小時的預防虐待兒童再犯講座。
A女涉嫌於今年3月,將16歲兒子獨自留在原本承租的忠清北道清州市興德區某獨棟住宅2樓,並帶著3名女兒搬往他處,因而移送審判。
據調查, A女事前並未告知兒子搬家一事,搬家後甚至更改手機號碼,徹底隱瞞搬遷地址。 A女在搬家當天甚至還傳簡訊給原房東表示:「明天請把我兒子趕出去」。
她的兒子在暖氣中斷的原住處待了3天,期間甚至無法正常進食,後來偶然被房東發現才移交給警方。
法官解釋:「從犯案過程及事後情況來看,難以減輕其罪責,且認為存在相當程度的可指責性。」但也說明:「綜合考量被告除受害兒童外,還需扶養3名女兒,且長期受經濟困難所苦等因素,因而決定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