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社區警衛及管理所長因將一輛後座有人乘坐的車輛送入機械式停車塔,導致死亡事故發生而被起訴,兩人被判處緩刑。
釜山地方法院金賢錫法官21日表示,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的A某(70多歲)與B某(50多歲),各被判處徒刑10個月、緩刑2年。同罪被起訴的C某(40多歲)則被判處罰金1,000萬韓元。
根據檢方公訴的內容,釜山鎮區某社區的警衛A某與管理所長B某,負有管理義務以確保住戶能安全使用機械式停車塔,但未盡該義務,導致2023年1月16日發生住戶D某的死亡事件。
該社區住戶C某則被控當時親自將D某的車輛送入機械式停車塔,導致其死亡。
案發前,D某先是在釜山南區喝酒,之後叫了代駕返回住家。根據調查,當時代駕司機依D某要求,將車停入機械式停車塔後離開。
當時為停車而到達現場的C某查看了D某的車輛後,對警衛A某表示:「裡面沒有人,我來把車開進去。」A某僅聽其一面之詞便允許操作。D某的車最終被停放在社區15層高度的車位。
然而當時D某實際上在車後座睡著。之後他醒來準備下車時,打開門就發生墜落事故,最終在醫院治療期間不治身亡。
A某與B某主張「並無管理機械式停車塔業務的義務」,C某則辯稱「雖然沒發現有人,但已查看車輛,並未違反注意義務」。
法院判決指出:「綜合契約書等證據,A某與B某確實負有機械式停車塔管理的業務義務,而C某僅在車外確認,並未要求查看監視器或拉開車門確認,因此違反了一般人應盡的注意義務。」
法院同時表示:「雖被告人不承認過失,但考量被害人也有相當責任,因此綜合斟酌後作出上述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