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邱地方法院刑事第11部部長法官李英哲,對涉嫌違反《特定經濟犯罪加重處罰法》的A某判處20年有期徒刑。
A某被控於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間,以「戀愛詐騙」的方式接近一名20多歲的女性C某,假裝與其交往取得信任後,從她有錢的父母手中騙走現金與帳戶資產共計約100億韓元。
A某將其中約70億韓元轉換為難以追蹤去向的禮券,再轉賣給私人禮券業者套現,部分資金也轉交給了20多歲的B某。B某則因涉嫌保管部分非法資金(違反《犯罪所得隱匿管制法》)被不拘留起訴,法院對其判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2年。
檢方在調查中查扣了價值約29億韓元的現金、禮券、名牌手錶與包包等。
檢方曾指出:「A某在累犯期間再次犯罪,實際造成的損失高達約104億韓元,除了扣押物外完全未賠償任何損失」,因此對A某求處30年有期徒刑。
被害人C某的代理律師也向法院請求判處法定最高刑罰,表示:「若只被判較輕的刑期,出獄後他將用藏起來的70多億韓元犯罪所得過著奢華生活。」
法院表示:「這起案件不僅動搖了被害者的經濟基礎,更在人格上對其造成毀滅性的打擊」,「考慮到被告剛出獄不久便再犯,被害人也強烈要求重罰等情況,決定了本次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