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川地方法院江陵支院尹東淵部長法官於10日表示,對因違反《緊急醫療相關法律》而被起訴的現任警察A某(28歲,女性)處以1000萬韓元罰金。
根據檢方的起訴書,去年5月27日晚上,A某因醉酒跌倒後前往江陵市某醫院的急診室。她在現場一邊哭喊「我現在全身都痛,為什麼只拍臉部CT?」還一邊大聲吵鬧。當醫療人員表示只打算拍攝臉部的電腦斷層掃描(CT)而非全身時,A某因覺得沒有被禮貌對待,對醫護人員破口大罵,還持續喧鬧約20分鐘。
當護理師安撫她說:「我們只能按照醫師的處方進行。如果真的還有不舒服的地方,明天請到門診再做檢查」,但A某仍咆哮回應:「換作是你痛成這樣不會發脾氣嗎?」
當醫師詢問是否要接受治療時,A某怒吼「噁心,不要治療了」,甚至用手推了對方的胸口。她還追著要離開的護理師大喊:「我是警察,快報警,把我當妨礙公務辦理的對象報警啊!」
法院認為:「本案罪行性質絕對不輕」,但也指出「考慮到她承認錯誤並表示反省,且為受害人支付了刑事和解金,因此酌情量刑」。
根據《警察公務員法》,若被判處資格停止標準以上的刑罰,須自動離職。但因A某僅被判處低於資格停止標準的罰金刑,得以繼續擔任警察職務。
事件發生當時,A某是江原警察廳機動巡邏隊的警佐,因該事件被降職為警員。她曾向人事審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撤銷降級處分,但最終未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