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0多歲男子與社區的其他住戶爭執時,管理員前來勸架,結果他用腳絆倒來勸架的管理員致死,這名男子在二審中仍被判處重刑。
釜山高等法院刑事金周鎬法官於6月26日駁回了被告A某(23歲)針對一審判決所提出的上訴,維持一審的刑期。
根據檢方的公訴事實,A某於2024年9月10日下午3點5分左右,在釜山鎮區釜田洞某社區大樓出入口處,與一名住戶發生口角,當時60多歲的保全人員B某出面勸阻,A某用腳絆倒B某,導致其受傷不治身亡。
當時,A某因不滿前方車輛慢吞吞讓他無法進入停車場,對該車駕駛抗議並引發爭執,B某見狀上前調解,不料反遭推倒。
B某頭部等部位受傷,送醫接受腦部掃描後住進加護病房,於9月19日傷重不治。
調查顯示,A某從未成年時期起就有多次刑事前科,包括非法拘禁致傷、對駕駛人施暴、恐嚇等,曾4度被判少年保護處分。成年後也因共同行使暴力被判緩刑,本案犯行即是在緩刑期間所犯的。
一審法院認為:「當時受害人作為社區保全人員,要求A某移車本屬職責範圍,但A某卻對年長體弱的被害人施以暴力導致其死亡,並且未獲受害人家屬原諒」,因此判處A某有期徒刑10年。
A某不服,認為刑罰過重提出上訴。然而二審法院表示:「此案的犯行內容與發生時機,皆在被告緩刑期間發生,加上被害人家屬未原諒被告,即便被告提出刑事和解金,家屬也拒收並堅持嚴懲,綜合考量後無理由變更原審量刑」,故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