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子女的親生父親與繼母因為孩子吃飯太慢等理由,對他們施暴而被起訴,近日被法院判刑。
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金賢準法官以違反《兒童福利法》(兒童虐待)及特殊傷害罪的嫌疑,判處36歲的A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對同罪的30歲B某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法院同時命令兩人接受40小時的兒童虐待再犯預防講座課程。
根據起訴書內容,A某於2024年9月18日在自宅內,因10歲的女兒與7歲的兒子吃飯太慢,以鈍器多次毆打孩子臀部,並對女兒全身施以暴力,因此被起訴。
與A某處於事實婚姻關係的B某,也被認定曾多次以鈍器毆打女兒的頭部與手臂等部位,對已遭父親施暴的孩子進一步加害。
法院指出:「被告人的體罰程度遠遠超出教養的範疇,這並非小學生所能承受的程度」,同時也說明:「但考量本案屬於一時衝動所犯,且被害人不希望加害者受到處罰,最終作出此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