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歲男子謊稱尋找遺失物偷取現金與金飾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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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40多歲男子假冒失主,欺騙警察與地鐵站務員,將他人遺失的現金與貴重物品據為己有,在一審中被判刑。

全州地方法院法官尹奉學24日表示,該男子A某因涉嫌詐欺、妨害業務與侵佔等罪名遭起訴,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2年2個月。

根據起訴內容,A某於2023年6月至2024年7月間,在警察局、地鐵與機場的遺失物中心,以自己是失主為由,領取他人遺失的物品後占為己有。

A某會透過警察廳的遺失物綜合查詢網站「LOST112」,事先掌握遺失物的類別、照片、遺失日期等基本資訊後,前往遺失物中心謊稱:「我是來領我遺失的物品的」,藉此欺騙相關工作人員。

他用這種手法共5次騙取他人的百貨公司禮券、現金、歐元、錢包與金手鍊等財物。

其中一次,A某前往地鐵遺失物中心企圖領取金戒指,但站務員要求他出示身分證與交通卡以便核對身份時,A某立刻逃跑。

此外,A某早在2021年5月就曾因慣犯詐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刑滿出獄後不久又再次犯案,屬於累犯期間再犯。

法院指出:「被告在累犯期間,欺騙負責保管遺失物的工作人員,以此詐取財物、妨害業務運作,其罪行極其惡劣。」並強調:「儘管部分被害物品已被歸還,考量被告有再犯風險極高,仍必須判處與其罪行相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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