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殺害患有一級腦病變障礙的兒子而被起訴的父親,在二審中也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大邱高等法院刑事主審法官王海珍於14日對涉嫌殺人罪的A某(63歲)進行了二審宣判公審,駁回被告與檢察官所提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
二審審判部表示:「由於未提交新的量刑資料,與原審相比沒有明顯變化,並且被告與檢方作為上訴理由主張的事由,原審在決定刑度時已全面考慮過了。」
之前一審法院時指出:「即便作為子女的被害人有重度障礙,並對自身人生持悲觀態度,人類的生命依然是崇高的,是我們社會與國家應竭盡全力保護的最高價值。」
A某於2023年10月24日,在大邱南區的自宅內,趁著兒子正在洗澡,用兇器刺他多次,導致其死亡,並因此被起訴。
在犯案後,A某曾企圖自殺,陷入昏迷,最終被妻子發現並送醫,之後恢復健康。A某的妻子、次子及相關的身障者家庭支援團體等,都向法院提交了請求寬恕的請願書。A某撫養了有重度障礙的受害兒子長達3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