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邱地方法院刑事4部部長法官金亨漢於15日宣判,對在200公尺高空中飛行的飛機上,開啟機艙門的34歲男性A,法院駁回檢方的上訴,維持原判。
初審法院判決A男子有罪,判處他3年徒刑,緩刑5年,並要求接受保護觀察以及至少5年的精神疾病治療。
A男子在2023年5月26日中午12點37分時,乘坐滿載197名乘客、從濟州出發飛往大邱的韓亞航空OZ8124航班,當時該航班要降落至大邱機場,高度224公尺、時速260公里,這名男子卻在此時操作緊急逃生門的開關,將門打開。
此外,他還因為此次開門事件,造成15名乘客受到適應障礙等傷害而另外被起訴,這一案於去年11月已被判處1年6個月徒刑,緩刑兩年以及需服200小時社會服務。
上訴法院認為:「初審判決的刑罰既不過重也不輕,是適當的判斷」,因此駁回了檢方的上訴。
圖片來源:연합뉴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