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14~20歲的學生將智能障礙友人推入海裡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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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20歲男子與同夥將有智能障礙的友人推入海中致死,在上訴審中仍是以傷害致死罪而非謀殺罪,被判處4年徒刑。

光州高等法院於19日對原本以謀殺罪被起訴,並在一審被判處4年徒刑的A某(20歲),雖撤銷原判但仍維持與原審相同的刑期。

A某被控於今年2月1日晚間11點24分左右,與高中生B某(16歲)、國中生C某(14歲)在全羅南道木浦市北港碼頭浮橋處,將就讀特殊學校的智能障礙學生D某(18歲)推入海中造成他溺斃。

A某一行人以要去釣魚為由,帶著平時認識的D某前往碼頭,隨後提議玩「猜拳跳海遊戲」。他們事先知道D某玩剪刀石頭布時只會出固定的拳,因此在遊戲中獲勝。

當猜拳輸了的D某因害怕而拒絕跳海時,B某為防止D某逃跑而抓住他,C某則用手機拍下這一幕,變成幫助犯。A某將被制住的D某推入海中,被迫入海的D某最終死亡。

在先前的一審中,B某和C某分別以共同傷害、共同傷害幫助犯等罪名,被移送至光州家事法院少年部。法院認為A某沒有殺人故意,因此改以傷害致死罪判處4年徒刑。

一審法院表示:「被告們似乎並非強迫被害人到碼頭」,「但是他們確實使用暴力強迫被害人入海,考慮當時的水溫和水深等情況,應該可以預見被害人有溺斃的危險」,並以此說明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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