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名高中生對初次見面的女性性犯罪,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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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名在社區大樓電梯和商辦大樓洗手間等處毆打、並對初次見面的10多歲女性施以性犯罪的高中生,在上訴審中依舊被判刑。

水原高等法院刑事1部(文周亨、金旻相、康永在高等法院法官)於11日駁回了檢察官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這名高中生因涉嫌於去年10月6日晚間,在京畿道水原市的一棟社區裡,毆打10多歲的女性並實施性犯罪而被起訴。

據調查,他在犯下這起案件的40分鐘前,在另一棟社區大樓毆打另一名女性,並企圖性侵未遂。前一天(5日)晚上還以拍攝為目的,闖入華城市一處商場的女廁,掐住該名女性的脖子並毆打她,實施了性犯罪。

這名高中生在一審中被判處長期8年、短期6年的有期徒刑。一審法庭在判決中表示:「被告的罪行性質惡劣,而且在接受保護觀察期間再次犯罪」,「但被告是青少年,人格上尚未成熟,長期接受精神疾病治療等情況對被告是有利的。」

檢方本來對這名高中生求處對少年犯的法定最高刑期─長期15年、短期7年有期徒刑,判決出來後以量刑不當為由提出上訴。

上訴審法庭表示:「原審綜合考慮了犯罪內容和其他各種情況,才決定了被告的刑期,檢察官所主張的情況是原審都已經充分考慮的情況,在原審宣告判決後也沒有發現特別的情況變化,因此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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