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父親長期性侵女兒,還主張這種關係應被社會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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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게티이미지

一名父親長達10年性侵親生女兒、企圖殺害她,並主張社會應該允許亂倫關係,最終被判處重刑。

根據21日法界消息,首爾高等法院春川分院閔志賢首席法官,以違反性暴力犯罪處罰特別法中的親屬關係強姦罪和殺人未遂等罪名,判處被告A某25年有期徒刑。

此外,法院還下令其佩戴電子追蹤裝置(電子腳鐐)20年,並禁止其在10年內就職於兒童青少年相關機構及殘障人士相關機構。

根據起訴書,A某在約10年的時間裡對女兒進行慣性性虐待。當被害人表示不願意時,他會做出似乎要打人的動作,並持續實施性騷擾等性暴力行為。

在股票投資失敗導致經濟困難期間,當被害人拒絕發生性關係時,他心生不滿,甚至企圖用一氧化碳中毒的方式殺害被害人。

被起訴後,A某否認大部分指控,聲稱與被害人是親密無間的關係。他還辯稱,將與有血緣關係的人發生性關係作為處罰對象的現行法律,是不當的法律、不尊重個人自由意志的社會暴力,試圖為他的性暴力行為正名。

被害人陳述具體且無矛盾之處,以及A某在檢方調查中承認犯罪等證據,一審法院判定其有罪。法庭批評道,「被告無視應保護和養育被害人健康成長的責任,反而將她視為滿足自己扭曲性慾的工具,長期行使猥褻和姦淫行為。」

法庭繼續指出,「被告辯稱是與被害人達成共識後才發生性關係,還主張這種關係有必要在社會上被允許,堅持為自己的性暴力犯罪辯護,改過自新的可能性很低。」因此判處25年有期徒刑。

考慮到被告將對被害人實施的性暴力行為以日記形式記錄下來,且再犯風險評估結果為「高」等級,法院認為再犯風險很高,因此還下令其佩戴電子腳鐐20年。

A某在上訴審中重複相同主張,但上訴審法庭的判斷並無不同。上訴審法庭判決表示,「被害人所遭受的身心痛苦和失落感實在難以想像」,「被告仍然堅持亂倫關係應該被社會允許,顯示他完全沒有悔改,且其行為改善的可能性似乎相當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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