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名爸爸去偷兒子女友公司的現金,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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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50多歲男子因聽到兒子女友公司的老闆把現金保管在辦公室,而潛入公司行竊,偷取保險箱內的現金,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

昌原地方法院以違反特定犯罪加重處罰等相關法律(竊盜)等罪名起訴A(58歲),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另外,與A共謀犯案的B(61歲)則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A的兒子C(37歲)因告知保險箱位置等情報,被以幫助竊盜罪名被起訴,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同時也被命令執行80小時的社會服務。

A和B於今年6月潛入位於慶尚南道昌原市的一間公司辦公室,打開保險箱偷走現金3750萬韓元(約台幣93萬)和價值1390萬韓元(約台幣35萬)的禮券等,共計約5140萬韓元的財物後逃逸。

去年,A從兒子C那裡聽說「女友工作的公司老闆在辦公室保險箱裡存放現金」。今年初,他因賭博輸光所有積蓄後,向相識40年的B提議「有個好機會」,邀其共謀犯案。調查顯示,C在犯案前帶A到女友工作的公司,告知他老闆辦公室的位置和監視器的位置等情報。案發後,C明知是贓款,仍從父親A那裡收取了1000萬韓元(約台幣25萬)。

A將偷來的錢再次用於賭博,把錢全部花掉了。A和B被揭發是多次因竊盜罪被起訴並長期服刑的慣犯。特別是A在去年2月出獄後又再次犯案。

法官表示:「被盜金額不小,而且A和B過去曾多次因竊盜罪受到處罰,卻仍犯下此案。考慮到他們也沒有現金賠償,也未獲得被害人的原諒,B實際獲得的利益約為170萬韓元(約4萬2千台幣),C是因A的持續要求才幫助竊盜等因素,因此對每個人作出了相應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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